您好 我是广播局的临时工 干了九年了 今年我们局长不给我分配工作 每个月给我发300多元工资 这样我该怎么办
2025-09-05 14:59尊敬的用户, 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作为临时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议您尽快与公司沟通,了解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公司政策,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以解决争议。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