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抵押人和借款人,经理财(小贷)公司中介(中介费已付),通过公证处公证将房产抵押给出借人。现一年期已过,我与出借人协商再续借一季度(出借人同意)并已先支付了一季利息。理财(小贷)公司认为我应该再付这一季的手续费,我认为一年期已过,我不该再付款给小贷公司。 想请问小贷公司该收我续借一季的费用吗?它有没有权力起诉我?或者它怎样才能起诉我?
2024-12-05 08:25首先,您需要明确的是,您作为抵押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借贷关系,而是基于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于您的情况,由于已经经过了第一个还款期限,您与出借人协商延长贷款期限,且已经支付了第一季的利息。这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即对原借款合同的延续或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小贷公司有权要求您按照新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包括支付剩余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等。 如果小贷公司在行使权利时存在不当行为,如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诉讼程序,或者未经合法送达文件等方式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小贷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您对小贷公司的行为有异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请注意,在任何争议解决过程中,均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建议您及时与小贷公司沟通,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任,有助于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