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闹离婚时,前夫把家里门市房出租给蔡杰,共租五年,房租每年三万,收取押金二万,约定押金可以在最后一年抵房租。五万元全部由前夫收走。后来离婚时房子判给我,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这期间蔡杰把房子转租给于虹,于虹又把房子转租给现在的王继玲,两次转租都没有通知我。合同约定可以转租但是必须通知房主。现在房子到了最后一年,我去收房租,他们只同意给我一万元,我也不想损失,最后以到日子不交房租和转租没有通知房主为由起诉蔡杰到法院,一是要求解除合同,二是要求赔偿合同所约定违约金。但是于虹出面提供了和我通话记录,内容是他打电话让我取房租,我推托不去取。我想问问,我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效合理。如果会输,那还有什么方法能解除合同?谢谢
2024-10-07 07:51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您与蔡杰之间的租赁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并且对于押金的使用也做出了规定。因此,在您认为房屋到期后应该收到剩余的租金时,您可以向蔡杰主张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押金或者扣除押金作为违约金等。 至于于虹是否有权将房屋转租并未经您的同意,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如果于虹的行为符合合同的规定(例如,转租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原合同的条款),并且经过了您的书面同意,则转租行为是有效的。然而,如果没有得到您的同意,那么转租行为可能就构成了违约。 如果您认为自己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