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连锁机构,在珠海市一个销售点结业,要把这个点的员工调到中山市其它销售点,员工都不愿去,这种情况解散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2024-08-20 21:04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因此,如果公司裁员未满三十日,则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裁员已满三十日,且裁员比例未达到百分之十,那么公司裁员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劳动民法典》规定了三种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月工资确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赔偿金额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裁员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公司的财务状况等。建议您详细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进行具体的法律分析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