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西交通死亡事故怎么赔偿
2025-07-12 02: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一、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其他所需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需要营养费的,可以根据伤残情况参照相关规定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此,对于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只能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赔偿项目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死亡/受伤的程度、当地的经济水平、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