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单位服务18.5年,满十年后已连续签订过二次固定劳动合同,我们的合同是否可视为无固定合同? 公司缩小规模不再续签合同(有六十几人),没有提前通知,公司给予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是否完整?我们要求公司足额补齐社保是否可以? 公司自2002.7月份~2017.12月份,都有一个无名的固定扣费,后来查证说是说扣税,的确有断续不等额的缴税记录,这行为怎么去理解? 谢谢
14天前一、关于合同类型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连续工作满十年,如果双方均同意,则可以视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中,即使您的合同已经续签了两次,但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保的问题。 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公司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员工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如果公司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可能构成违约,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三、关于固定扣款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即按照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来计算。如果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偷税漏税等问题,建议您向税务机关举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