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腰椎动了两次手术,按照医嘱不能再从事重体力工作,向公司领导书面申请更换岗位。他的理由是依据合同条款:甲方(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请问:假使用人单位不为该员工另外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员工因此辞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7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岗位,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工作或者离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本案例中,员工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员工的职业病是否得到了妥善治疗和康复,以及医疗意见是否认为其不适合从事任何重体力工作;其次,员工是否与公司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即双方都同意员工暂时无法胜任原岗位的情况;最后,员工是否有其他合法的经济来源或其他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能够证明自己的职业病已经得到合理治疗并康复,且双方协商后同意员工暂时无法胜任原岗位,那么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具体到每个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员工在作出决定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