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是广东江门市。业主们以书面申请形式向所属社区申请成立业委会。约9个月后,所属社区口头回复业主们不具备成立业委会条件,业主们再三要求社区书面回复,但社区人员却坚决拒绝书面回复业主,请问社区此行为是否违法?业主们应行使哪一条法律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2025-03-29 22:5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物业管理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设立业主大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然而,在您提供的案例中,社区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提供书面回复,这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业主们认为自己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他们有权要求社区提供书面答复。如果社区不提供书面答复,那么这意味着他们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侵犯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业主们采取以下步骤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保存所有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的沟通记录,包括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录音等。 尽快联系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联系法律顾问,了解是否有具体的法律程序可以启动,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请记住,作为业主,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是维护自己利益的最佳方式之一。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