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劳动合同期内办理了退休(2016年10月退休),但仍然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9月到期。在2017年2月28日因为查出乳腺癌,向公司书面申请了病假,但近期查询工资时发现3月分公司未给我发病假工资,公司给出的答复为:你退休了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公司不再造病假工资。这种说法合理吗?而且自始自终公司都未向我以任何形式告知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情。
2024-09-30 09: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因此,在您退休后,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关于合同终止的协议,劳动合同自然没有解除,而是继续有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应当享受病假待遇。即使您的退休年龄已经到来,也不影响您在患病期间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权利。因此,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的病假工资。同时,建议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离职证明、体检报告等,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