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印刷厂上班10多年后企业倒闭、于2011年5月经时任镇长同意批准去敬老院上班、(没有任何手续)、工作至2017年2月近6年时间、工资、奖金均按镇属集体发放、并交纳、社保、医保、鉴定劳动合同、三年鉴定一次、2017年3月经镇书记批准到烈士陵园工作、领工资时发现与其他同志差距较大、同工不同酬、至今没有跟我鉴定合动、礼拜六、礼拜日值班、还有节假日值班没有任何补助、经了解人员性质问题、早在2014镇里将(环卫工、城管联防员、陵园工作人员)确认镇属人员、敬老院人员未纳入、我请问律师、这样情况、能纳入集体人员吗?能享受同等待遇吗?
2025-04-14 00:48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目前所处的情况似乎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集体合同”或“集体劳动关系”。尽管您的工作地点和职位可能与一些传统的“集体成员”类似,例如环卫工人、城管联防员等,但具体来说,敬老院的员工是否属于上述范畴,并且是否享有相应的待遇和福利标准,需要进一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一般来说,在中国,对于非正式员工或者临时工,如果他们的工作符合某些特定的标准(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可能会被认定为集体成员。然而,这通常需要经过详细的审查和证明过程,以确保其合法性。 此外,关于您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问题,建议您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寻求帮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指导和解决方案。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比如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 请注意,以上分析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判断。祝您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