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和A公司合同,A公司中标项目要我驻点在B公司上班,平时管理按B公司,我4月20提出书面离职申请,B公司领导同意了,约定交接两周即可在5月4日离职,手续都交接好了,现A公司一直拖着不发四月工资(原应在4.8发放),而且现在说要按当时签的一年期合同(7月入职8月转正)上的条例:“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公司有权扣一个月工资”为由要扣取我4月基本工资,并且会考虑按照B公司和A公司的考核关于人员流失约定(A公司近几个月人员流失较大存在管理问题)可能对我作出进一步扣罚(这个考核约定事项是公司间,并没有在我的合同体现),我想请问我可以追回我被扣的四月基本工资吗?A公司若因考核扣罚B公司,再扣罚我合理吗?
2025-08-08 11:17您已经向A公司提出离职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但A公司至今未支付您的四月份工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要求扣除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惩罚似乎不合理。因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一般来说,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规定,否则公司不得无故扣除员工的工资。 至于关于考核结果对薪资的影响,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员工的薪酬应该基于其实际工作表现,而不是以其他人的绩效为基础。其次,即使员工在一段时间内表现出色,也不能保证他不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上表现不佳。因此,公司不应该将员工的离职视为一个理由来对其未来的表现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您可以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您四月份的工资,并且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