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两年前上班的时候,被他人撞击,后脑和颈撞在铁桌的架子上摔倒,导致我左半边身体不能动弹,呕吐短暂昏迷,经120急救后,诊断为头皮血肿,脑震荡,颈部震荡伤,身体后背多处软组织损伤。单位给报了工伤,鉴定为轻微伤。到现在我一直在吃中药,头晕头疼犯恶心的症状时常发生,公司药费都不报销,说是住院的才给报。我是2010年3月进现在这个公司的,签了长期合同,现在病假开不了,我的症状已经不适合在原来的岗位,就我当前的状况,要是解除合同,我能要求单位给予我哪些方面的补偿?麻烦您指引一条明路,谢谢!
2017-12-03 10:17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