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1.二楼的露天水槽属于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吧?2.个人业主有权利擅自改造原建设的用途吗?(改造成了生活阳台并且我的卫生间窗户及卧室窗户都暴露在随时都可以看到)3.从2013年10月向物业管理及上级主管部门社区维权至今没有解决.4.物业管理和社区的答复:被改造的回复原位他们没有执行权.5.我从2014年7月份开始,因问题得不到解决 没有交物业管理费. 6.物业管理处,最近发了纸张贴在门上,要交管理费,并限8月份底之前,否则起诉。律师!您好! 我咨询一下 ,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8天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内的各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间、电梯、屋顶花园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二楼的露天水槽应视为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 关于个人业主是否可以自行改造原建设的用途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该改造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该改造行为导致了相邻业主的利益受损,可能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 对于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进行投诉,如物业管理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 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能的救济途径。 考虑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在必要时,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记住,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反应,以免加剧矛盾。希望您能够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