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各有一个公司,今年三月互相投资对方一定比例资金合作,三个月后因经营理念不同协商都同意分开,但公司资金已经变为货物,原合同说明一方放弃合作,另一方将根据当时营业额核算后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其运营的费用,但实际中甲方愿意按当时的公司资本核算折现给乙方,而乙方不愿折现给甲方,要求等合作时进的货卖完后再按比例给甲方。想让律师帮忙分析一下合同中:四、违约责任,中的第3条,是否支持放弃合作后应该立刻按当时的资产折现后按比例退给对方现金。(合同中的丙方是甲方的兄弟,按甲方意思算)
2025-01-18 10:25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通常涉及的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果合同双方同意放弃合作,并且明确约定了以当时的资产作为结算依据,那么这种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折现请求,因为这不符合合同的预期目的和公平原则。 然而,在本案中,甲方希望按照当时公司的资本进行计算并支付相应的运营费用,这是基于对原有合同的理解和期望的结果。因此,从逻辑上讲,如果双方同意放弃合作,则应当立即按照当时的资产进行结算,而不是等到商品销售完毕再进行折现处理。 对于甲方的主张,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合同中明确约定应以当时的资产为结算依据。 甲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放弃合作后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变化。 乙方有理由相信,甲方的主张是在合同终止后才提出的,可能出于误解或不信任。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乙方坚持自己的立场,即在放弃合作后,应当立即按照当时的资产进行结算,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运营费用。如果甲方坚持按照折现方式支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