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有在建房产,有一方有建房欠款的,可以要求法院拍卖房产抵付欠款吗?
2025-10-13 23:04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房产归属和共同还贷的问题,并且在房产分割时适当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和贡献。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则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请记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确保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获得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