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于2014年5月15日为公司担保,约定担保时间为一年,于2015年5月15日到期,到期后,公司未还款,债权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未交诉讼费法院判自动撤诉处理。但这一切我们担保人都不知情,直至2017年6月6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通知我们,才知道。在17年8月法院审理了此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要求做鉴定,,将时间延至2018年2月6日再次审理,被告提出己过诉讼时效,请问这个案子是按新的法规执行还是按10月1日以前的执行,
19天前您的案件涉及到了担保责任和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其利益时,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也可以被视为明知并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您提到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从2015年的6月1日起算,直到2017年的8月,您的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然而,对于超出诉讼时效的部分,人民法院一般会认为该部分的权利已丧失,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如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等。 请注意,上述解答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法律和政策应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并且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