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舅打了人,那个人在乡镇医院里检查后没有发现异样,三天过后,去市里医院检查,脾出血,花费两万余元,请问,三天过后,我们还需要负责任吗?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出示其病例及医生的检查。
2024-08-26 18:09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被他人打伤,应当由施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您提到的情况是发生在乡镇医院和市医院之间,因此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您提及到的人被打伤后去了市医院,并且在市医院进行了检查,这表明该医院已经对受伤者的身体状况进行了初步诊断。然而,由于在市医院之后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说明是否为脾出血等严重情况,所以对于您的老舅来说,他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病情已经比较严重。 其次,虽然您提到的老舅在三天后的市医院进行了检查,并且结果显示有脾出血,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之前所受的伤害就是轻微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的。事实上,脾出血是一种严重的病症,可能会导致生命危险。 再次,如果您认为您老舅的病情可能是由于先前的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病例和医生的检查报告。这样可以帮助您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诉讼或索赔都需要基于事实和证据来支持,因此建议您与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