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期满不续聘违法吗 2008年3月1日,王某到事业单位报到,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1年,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试用期1个月。2009年2月1日,事业单位发出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告知王某,因双方聘用合同于2009年2月28日终止,单位决定不再续签。
14天前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原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因此,在本案例中,由于事业单位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合同,导致合同自动终止,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劳动民法典》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且要求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及时续订,否则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事业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王某终止合同,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违法。除非有证据表明该行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否则不应认为是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终止与王某的聘用合同并决定不再续签的行为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