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6工作 到2018.3.6满一年 但是医院却告诉你没有职工假 说什么按1月份算 请问有这样规定么 满一年却没有职工假 只能来年才算 其中包括3个月试用期 如果医院协商不解决 是不是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
5天前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累计达到一定期限,即连续工龄。 在你的情况中,如果你在2017年3月6日开始工作,并且在2018年3月6日结束工作,那么你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长是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因此,即使你的单位没有提供职工假,你也应该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 如果单位不同意为你提供职工假,你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时,你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如果这些措施都不能解决问题,你还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