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之后也超过复议期限了了可以再立案么?
11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对某起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且该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则在复议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复议机关会审查是否符合重新立案的条件。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侦查阶段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其他理由需要重新立案时,可能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已经超出了法定复议期限的情况,应尽快与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沟通,看是否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可以重新立案; 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原批准不予立案的理由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更改; 一旦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重新立案的申请,争取新的机会。 如果确实有必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