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12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经复议仍不履行,或者履行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因此,在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受理该类案件。只有当当事人选择先通过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结果依然不满意时,才可能由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特定情况下,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这属于司法解释而非法律规定,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来确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案件性质、级别管辖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