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仲裁委做出找裁决只接收对方的理由沒有彩纳我们的事由我们觉得很不合理但是听別人说仲裁委的叛决是无法改变对方说我方为约合同第八条约定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该屋有邮政银行按揭贷款约叁抬万元由乙方手付款为其偿还剩余部分甲方通过垫资公司偿还甲方配合垫资公司办理公证手续垫资费和公证费由乙方负坦对方交了210000万元首付款未告知我们放在中介方不专还贷款其事是对方纬约对方是违约而叛我们违约叫我们拿房款的百分之十我们是无法接收的您们给分折一下看看合理吗?
2025-04-11 19:05尊敬的客户, 首先,我必须强调的是,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合法程序,即仲裁或法院判决,均不得强制执行。根据您的描述,可能存在以下几点。 买卖合同中关于“双方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的条款,并没有明确提及丙方是否已履行义务。 贷款金额30万属于高额度,可能需要更详尽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已经到位。如果确实存在资金缺口,建议及时与贷款机构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 关于“乙方承担垫资费和公证费”,这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欺诈行为。由于这些费用通常是由债权人支付的,而非债务人。因此,即使丙方提供了担保,也无法要求借款人(也就是乙方)承担这部分费用。 最后,关于“甲方通过垫资公司偿还甲方配合垫资公司办理公证手续垫资费和公证费”这一情况,也应进行详细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联系相关的金融机构,了解贷款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考虑向有关监管机关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任何涉及经济纠纷的情况,请务必谨慎处理,避免采取极端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