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已经主动离职了,老板与我双方达成一致,现在老板不给我11月份的工资,没有正当理由克扣底薪,我是不是可以找他要回! 第二:从五月份入职到十一月份月底离职,都没有签订过员工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可以找他索要双倍工资,还有我离职期间的经济损失。 如果我提起仲裁,之前公司一直没有正当化的工资条之类的证明,但我可以证明我在这个公司任职过,这种情况我可不可以提出仲裁?
14天前一、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 首先,您已经主动离职,并且双方已就工资问题达成一致,这是合法有效的。然而,由于未收到任何工资,您可以向雇主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如果您认为老板有正当理由未能支付,您可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 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您有权要求公司补签并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公司还应承担因未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等。 三、关于是否能通过仲裁解决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公司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如工资单或工作记录,也可以通过提供其他方式证明您的存在和工作情况来支持您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是在该公司的雇员。最终,您可以通过提交仲裁申请来决定是否应该采取进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