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张三是好朋友,2017年1月15日张三到老王家游玩,李四来老王家找张三要欠他的10000元羊钱,两人起了争执,老王调解不了,赶两人走,张三和李四在三商量后,张三写了张字条给老王说在2017年8月底给李四还钱让老王当个见证人,让老王签个字,老王并不识字不知道上面写的是什么,老王以为是让他当见证人签的字,于是签了字。到了还钱的时间,李四找不到张三了,李四来找老王,让老王帮他找张三,老王怎么也找不到张三,张三家人也不在,于是李四把老王告上法庭,说老王借他10000元到期不还,老王给他还打了借条,老王不识字,光会写自己的名字,借条是张三写的,具体写的什么内容老王也不认识,老王到现在才知道那是借条
27天前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可能因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无法履行。在这个案例中,老王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借款的事实,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 此外,如果张三已经将借款交给老王作为担保,并且老王对此事不知情,那么老王也没有义务偿还这笔款项。因此,法院可能会判决老王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