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边聘用合同是7月底到期的。那时候我是想继续干,老板也是要我再留下的。但是我现在又不想留下来了,新合同我还没签,老板也还没和我签,这样算默认吗?我如果走要赔偿什么吗?
29天前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的雇主未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您决定不再留在公司工作,那么您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提前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您计划离开公司,通常需要提前书面通知雇主,告知其您的离职意向。 赔偿金或补偿金。如果您的雇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例如工资支付不足、加班费没有计算等,您有权要求赔偿。这可能会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差额、加班费、奖金、提成等。 解除合同。如果您的离职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如裁员),则您可能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但应遵守公司的正常程序来结束您的合同。 违约责任。如果您的雇主未能及时向您发出终止雇佣的通知,或者未能按期支付工资和其他福利,您可能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会因地区差异和个人情况而异。因此,在做出决定之前,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