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母亲以预定金5万预定了180平的门面房,协议书未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时间,2013年,取得了门面房的钥匙,以及水卡电卡,向外租赁,14年母亲去世,在世期间未通知办理签订合同事宜,我也未到开发商那里变更信息,但门面房出租着,于2015年,开发商欠建筑商工程款,未经任何告知,也没将门面房收回,我继续租赁的情况下,建筑商偷偷去房管局备案了,我全不知情,直到2017年8月,建筑商将其门面房卖给第三方,也是没告知,迅速办理了房产证,拿到房产证后,来门面房找我要房子,如果开发商通知我完全可以支付,但我买的价格比较低,我想咨询,开发商和建筑商,是不是构成恶意损害我的利益,有房产证是否可判无效,
2025-02-08 04:48在您的情况下,存在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您提到的“恶意损害”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存在这种行为。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等,这可能涉及到开发商和建筑商之间的关系。 关于恶意损害的问题,通常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和建筑商没有按照正常流程进行交易,如未经过充分协商就擅自决定转让或出售房屋,并且没有事先通知您,那么确实可能存在恶意损害的行为。此外,如果该行为导致您遭受损失,您有权要求赔偿。 然而,如果您已经购买了房屋并完成了相应的手续(如产权登记),并且建筑商已将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则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新的所有人手中。因此,即使您认为价格较低,也无法要求原所有者返还房屋。 总的来说,要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您与开发商和建筑商沟通,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及具体情况。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帮助您处理此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确保所有的交易过程都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避免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