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我正在营业中的快餐店租给A先生,他经营了三个月,当时是签有合同,我收了他两万元的押金,合同里注明合同期不满不退还押金,租金按季节交,因他个人原因,他又找来B先生经营,因当时A先生所交的租金没期满,还有五天才到期,所以B先生来接店的时候签的合同日期不在那五天内.后来B先生只做了五天就不想做了,他就开始闹我们退还押金,当时他们来了一帮人,逼迫我退还押金给他,为了不想把事情闹大,我就退还了他两万元押金,我在合同书上注明押金已退,两万元整,不在有任何纠纷的字样,然后给他签名押手印.就在今天他就把我告上法院,叫我退还三个月的租金给他,说他签的合同书日期没到,合同无效.又说他来做的那几天属于试业,现在
22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押金退还问题;二是关于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问题。首先,关于押金退还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因此,在合同未到期且没有约定其他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 其次,关于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问题,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双方是否真实自愿签订,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在本案中,由于合同并未明确约定B先生作为承租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违约事实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建议您及时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抗辩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