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丢了东西被乙捡到后被丙偷了之后交给甲,这时丙有权利索要报酬吗?
2025-09-05 19:09丙没有义务向甲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在本案中,如果丙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得到物品并将其转交给甲,那么丙在获得物品时就已经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甲,所以丙有权要求甲返还物品。但是,如果丙是从不法途径获取物品并以此为代价换取甲的财物,则丙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行为,此时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