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工资组成是基本工资加奖金,平时是3000+9000的样子,税后。四月份休把15天带薪年假休完了,然后23号离职!但是四月份结算的工资只有1600左右,相当于按基本工资结算,请问这合法吗? 后面公司给的解释是,基本工资3000+预支奖金9000,公司说离职项目没有做到百分之百就不结算产值,通过公司自己一套算法过后,还说产值没做到预支奖金那么多,反而还差公司钱?请问合法吗
2025-08-09 00:24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并且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或者约定的工作时间来确定。如果公司以某种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可能涉嫌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在结算您的工资时只支付了1600元,而不是按照正常比例支付,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公司可能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的工作任务,但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决定不支付剩余部分。 公司可能使用了一种不同的计算方式或算法,导致未能准确反映您的工作量和应得报酬。 其他原因,例如公司的财务状况或其他管理决策等。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 -与公司协商解决,要求其重新核算并补发相应的加班费。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尝试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考虑到可能涉及经济赔偿的风险,建议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的律师意见。 最后,提醒您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证明等相关文件,以便为后续的维权提供支持。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