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签字和捺手印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说的。
2025-02-20 12: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中签字和捺手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具有相应资格的公证机构提出,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行为能力证明文件以及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在法律文书或合同文本上签名或捺手印,应确保这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如签署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签署的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为了保证公正和合法性,一般建议在涉及重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场合下采取正式的书面形式,以避免因口头承诺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而导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