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信访局要求党员签不能上访的责任书合理吗?
2025-10-04 18: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时,公民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因此,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政治生活。 然而,如果信访机关以签订“责任书”为条件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任何公民都应受到保护,包括不受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此外,政府机关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应强制或引导公民放弃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利。 综上所述,信访机关要求党员签署“责任书”,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不合理的,这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其他基本权利。作为公民,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并支持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确保公民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