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合同纠纷,我朋友于2016年转租了一个门面,因为门面为公司所有,且公司与租户已近两年都没有重新签订合同,只是每月按时缴纳租金,也就是默认续签的意思,而我朋友是在2016年09月转租的,公司却在2016年11月29日下发收回门面通知,其间我朋友门面装修等和其它費用共花费8万多元,事实上公司的所有门面都存在转租式转让的现象,现在公司却以我友门面系转租为由强制收回门面且对我的损失无任何补偿,还在我友门面无人的情况下,釆取撬门行为,强行拆除电表,请问公司对这一事件的做法正确吗?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2024-08-23 08:30关于您朋友门面被收回并要求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租赁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您的朋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包括支付租金,并且没有违反租赁合同中的其他条款,那么公司收回门面并要求赔偿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门面属于租赁物,则租赁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除非有法定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否则不得随意解约。因此,即使公司认为门面系转租,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非仅仅因为门面未进行重新签约就以此作为理由要求赔偿。 其次,如果您朋友已经完成了必要的装修和费用投入,这构成了他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维修费以及可能的经济损失等。 最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支付凭证、装修发票等相关文件。 与公司协商解决,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您的权益。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过激行为而导致更严重后果。希望上述信息能帮助到您,如有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欢迎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