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跟公司签了口头合同,公司向我支付了入场费的一半四万,当初是以欠条的形式取的这笔钱,欠条没有写要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今年2月份由于其他原因我跳槽了,我跟公司商量把拿的四万还给他们,带着钱去的,而公司领导说要付利息或者赔偿金,要我还七万!也就是说没有合同,领钱时欠条签字了,领款单上写了场费,请问我需要支付所谓的利息和违约金三万吗?
2024-08-23 07:5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一些误解。首先,您与公司签订的是口头合同,而非书面合同,因此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其次,在领取款项时,您已经签署了欠条,并且在领款单上注明了费用。 然而,关于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并且有相应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就利息和违约金进行约定,通常不会被视为违法或不合理。 如果您认为自己被要求支付额外的利息和违约金是不合理的,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您可以尝试与公司协商解决,或者向当地的人事争议委员会寻求帮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