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规定每月健身次数未达到四次者将停止使用健身卡,如需使用需缴费100月激活,但是我三月和四月各去了四次,但是健身房系统显示我只去了三次,现停止我使用,我想知道这种条款合法么
2024-10-07 12:28您好,关于您所提到的健身房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不得有欺诈行为。因此,如果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与实际不符,导致了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那么该条款可能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赔偿您的损失。 建议您先向健身房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考虑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途径进行调解或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您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于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