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铁岭的,与沈阳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铁岭,工作了九个月,就在昨天公司电话通知我由于铁岭这边的工作量减少,告知我裁员,今天就不用上班,工资给我开到月末,不知道这种做法符不符合劳动法,谢谢
2025-09-17 1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案中,您已经连续工作9个月,如果您的身体状况允许继续工作,则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然而,现在仅口头通知您不再需要上班,并且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可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建议您尽快联系该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否则您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