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10月,购入期房商品房一套,总房款56.4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然而其未取得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竣工验证备案表》。按合同规定开发商原因约定日期120内未交房可全款退房。但是购房合同金额为48.4万(有土地买卖全额发票),有8万用于存底(有开发商盖章发票)。满足退房条件退房时退款,能不能把56.4万元全部要回。
2026-01-13 12:27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则可以视为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剩余款项等。 其次,您提到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8万元作为存底,这可能涉及到开发商是否已将这部分款项退还的问题。建议您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了解剩余款项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 最后,如果您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 请注意,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