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去17年9月份入驻海南开展拓展门店的。 我是17年12月入职的。在18年3月份成交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客户具有购买资格,银行转账定金签了合同。在4月份出台限购政策大家本以为交了定金签了合同应该没事。赎楼、缴纳土地出让金、评估、申请按揭等手续办完后到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缺被告知该客户无达到购房条件已被限购。 如果这种情况客户业主投诉要求赔偿。是否需要我来承担改责任
2025-10-15 05:50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公司在17年9月份入驻海南,并在18年3月份成功完成一笔二手房交易。然而,在4月份出台限购政策后,由于客户的购房资格不符合规定,导致无法顺利进行房屋买卖和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您作为公司的员工,可能需要对这次事件负责。虽然您与客户没有直接关系,但作为一个公司的员工,您可能会被要求提供帮助或承担责任。因此,建议您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了解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