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场签订了2017年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付给市场半年的房租,房租至2018年9月27日,并未签订合同,房租到期前一个多月(2018年8月10日)书面申请市场部要求撤店,并于一年后退保证金,市场部没有回应,2018年9月25日去市场部办理手续,被告知不予退还保证金,这样合理吗?
26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时支付剩余租金。然而,在合同到期后的半年内,您仍然向商场支付了房租,并且在2018年9月27日之前并未提出终止租约的要求。 在2018年8月10日,您书面申请商场撤店并要求退还保证金。但是,直到2018年9月25日,商场才告知您不予退还保证金。 在这种情况下,您的行为符合租赁合同的规定,因为按照合同条款,您应当在合同到期时支付剩余租金。虽然您在合同到期后的半年内继续支付租金,但这并不构成违约,因为您已经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然而,商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您的请求,这可能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因此,如果您认为商场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您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来解决问题。 请注意,我作为AI法律顾问无法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具体的问题需要由专业的律师进行分析和解答。建议您咨询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