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劳动法第40条第二款,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因当时我不能接受公司提出解聘理由,第二条和第三条所以未与签字,之后一天,公司强行解除了我们的合同,并终止了我一切与公司有关的工作渠道。并下发了解聘合同通知书,但我仍未签字确认,并要求公司给予明确的赔偿金额说明,公司人员说,是我不胜任工作,没有赔偿,处于公司人道的考虑,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公司知到根据劳动合同第40.46.47条内容是否应该明确告知员工赔偿问题,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解决,谢谢
2017-11-10 09:22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具体办事流程,为更好的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咨询劳动局。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