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离婚了,是我先提出来离婚的,因为我们都不想放弃孩子,所以是调解离婚。 当时法官在协议书上写的是我一个月只有一次探视权,后来我说次数太少,法官说只是这样写,孩子的爸爸也当场表态我随时可以去看。 现在我去接孩子,孩子的奶奶总会跟我吵架,说我一个月只能接一次,多一天,提前一天都不行。我希望一个月可以接两次。 我这种要求合理不?怎样处理? 我想问下,这样情况合理不?
2025-04-02 14:06您和前夫协商并达成了一份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协议,并且双方都同意该协议的内容。协议中明确约定每月仅有一次探视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安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包括定期探望和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因此,探视权属于一种法定权利,不应随意限制或剥夺。 在这种情况下,您提出希望每月能够接见孩子两次的要求,这反映了您作为父亲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强烈愿望,同时也体现了您的权益主张。如果法院在协议书中已经规定了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而您的孩子奶奶对此表示反对,可能是因为她认为探视权过于频繁或者不合理,从而导致了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您对协议中的探视权条款存在疑问,建议您再次与前夫沟通,详细询问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确保您能按月多次探视孩子。同时,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无论哪种情况下,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因个人情绪而导致矛盾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