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药控股工作24年了,2013年因车祸病假在家<家属去公司人力资源部请了假>,然后直到2016年二月我去公司要求上岗,公司人力资源部却以目前编制已满,无法安排至各岗位,以后我正常去公司要求上岗,一至未果。2016年八月份,本人身体状况不好,得了脑膜炎,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一个月。因为从2013至2016年公司从未发放本人一分钱工资,我又生病,生活无来源,所以于2016年10月无奈中公司与我解除合同。但公司补偿金按最低标准1770算,工龄算了15年,然后算双倍,这样补偿的。我觉得不合理,首先我从扬州医药公司到改制后的国药控股扬州有限公司,一起工龄是24年,但他们只按改制后的15年算
2024-08-22 05:51关于您在国药控股工作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的工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并且在2013年至2016年间遭遇车祸导致病假,且一直在家休养,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您应有的补偿金,您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