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甲方不服裁决,已过复议时间,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甲方可以向法院重新提出责任事故认定吗?
16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事故调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甲方(即肇事方)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认定事故的责任的。 因此,如果甲方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并且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请求重新认定事故的责任,那么他应该首先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乙方(受害者)已经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并且提出了索赔要求,甲方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要求,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通常情况下,除非甲方能够证明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结果,否则一般不会被允许再次提起责任事故的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