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30号晚8点40分我的母亲在公司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公司送入重症监护室,在11点主治医师想家属报告病情,说重度昏迷,脑干出血,出血20,自助呼吸3到5次,很严重,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31号10点医生说母亲生存的希望很渺茫,但是我们说救,在11月1号12点医生又说母亲瞳孔放大,病情加重,没有生存希望,因为我们是农民不懂什么法律,公司说救,我们也说能抢救就救,就这样一直维持到了4号,期间心脏停了很多次,现在公司非要说等人死后才解决,我们很伤心,请问要怎么解决
2017-11-04 09:28《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