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二手房的买方,卖方拖欠物业费,我们的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负责将2017年4月20日以前的水电、煤气、物业、取暖费结清,如有拖欠乙方从购房款中扣除”,付尾款当天物业系统故障,不能当场查出欠费具体数额,卖方口头承诺过后结清,所以我将尾款全部交付了。至今卖方未结清物业费,并且拒接电话。《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结清物业费的,买受人向物业出具双方物业费结算明确约定”,我给物业看这份合同时,他们说“如有拖欠乙方从购房款中扣除”,而我当时未扣除,说明我有责任去追讨或者垫付物业费。我想问根据合同,管理办法,还有事实,我真的有责任垫付或者追讨物业费吗?还是这次房屋买卖行为到目前为止我已经没有参与需要,剩下的是物业和前业主的债务关系了?
2024-10-28 07:53您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以及合同法等。首先,关于您提到的“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未结清物业费的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但其主要针对的是房屋买卖后的情况,对于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的行为并不适用。 其次,在您的情况下,您已经支付了尾款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在理论上,您应当承担与卖方相关的所有义务,包括物业费的支付。然而,鉴于目前情况下的特殊情况(如物业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现场核查欠费),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直接与卖方进行沟通,尝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强调合同中的条款,要求卖方尽快处理欠费问题。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决问题,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找律师事务所或专业的调解机构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书面协议。如果您认为自己在购买过程中存在损失,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保留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的。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您最终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应该尽可能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同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