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名誉权被侵犯了,如果不在本地可以到外省当地报案吗?
2024-10-23 16:4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等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受理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办案民警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书面通知报警人、控告人、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九十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百一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百二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百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百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