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明知工资调低而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这个说法正确吗?
17天前您的描述中提到的“第二十条”可能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您所提到的“劳动者明知工资调低而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的说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工资调整时,才有可能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没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认为工资被调低,他们仍然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费等劳动保障条款,这些也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关于具体的劳动争议问题需要咨询,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