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付房款的一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015年10月1号到30号之间办理交房手续并付余下的首付(房款的两成左右),然后我到期没有去交在15年的11月29号去交了一部分没有交齐,16年5月8号把首付付齐,当时就想办理交房手续但是开放商说有违约金两万多,我当时没有这么多,销售人员告知我先把房款交了防止违约金再涨,我以为违约金就不会继续上涨,到17年5月30号我想去把违约金交了,交房手续办了,那边又告知我钱一直再涨,收的是房屋保管费,七万七千多,我想咨询他们这个收法是否合理合法(合同上写明逾期交款是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收违约金,但是我16年去交首付款的时候他们的计算方法是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二算)
2024-10-22 16:34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开发商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了逾期交款的违约责任,并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则该违约责任是可以被接受和执行的。 对于您的情况,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合同条款。首先,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认是否有明确规定逾期交款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证据收集。保留与销售方或开发商之间的所有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电话录音等,以证明您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 咨询专业人士。可以寻求专业的房产律师进行咨询,了解您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存在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商解决。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提出您的诉求,看能否达成共识解决问题。 请记住,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