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取消非贫困人员农村低保合法吗
24天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分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其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年满16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具有农村户籍、未享受过城乡低保待遇且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特困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设立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包括。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困难群众进行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制定和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等。 第五条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非贫困人员农村低保应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向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七条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说明理由。对于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不实的,应当依法撤销该申请。 第八条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