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变卖共有人财产,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 2005年,张某、赵某,乔某等五人按照市政府领导小组协调意见,共同出资申办了一处矿山采矿权。张作为经办人,在办理中将自己填入采矿证的法定代表人。后出现纠纷,经法院判决为出资方共同拥有采矿经营权。 此后不久,张某背着其他出资人,私自将该采矿权转卖给别人,并将非法所得数千万元全部据为己有。 共同出资时,大家协商同意并经矿管部门划分了各自的矿区,独自经营。张某非法转卖该采矿权后,其他出资人拒不交付各自的矿区,买方因吃了张某的巨额“回扣”而至今不敢告发。 请问老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买方(私企)是否也构成犯罪?
2024-10-13 09:20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张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首先,关于合同诈骗罪,张某在未得到其他出资人的许可下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且非法获利数万元,这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次,关于职务侵占罪,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讨论或授权,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这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至于购买方(私企)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购买方基于对张某的信任,相信张某不会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并且愿意支付高额“回扣”,则可能构成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综上所述,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提醒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