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3岁)17年5月30号被拖拉机撞伤住院,在新乡公立医院住了19天,费用7700元,然后再孩子还在感染期间私自给办理了出院,由于住院是在外科,小孩子当时有感冒发热症状,在住院期间医生让在院外买了一个疗程7天的药,在医院吃了两天,由于对方已经办理了出院所以就回家了,在家吃了5天药不见效,就去了延津县医院治疗8天,费用3000元。由于对方耍赖起诉到法院,现在一审判决下来了,司法鉴定给出出院后90天护理期,现在法院判决就给出了新乡公立医院18天的护理费用,鉴定费用和交通费用,是按百分之五十给的,我觉得太不合理了,我提起了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位律师再帮我在分析分析,或者代我打这场官司。
17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女儿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在医院接受了治疗。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合理的护理服务,因此,出院后确实需要进行适当的护理。然而,具体的护理期限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护理需求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护理费用。 关于鉴定费用和交通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具体比例取决于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选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建议您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希望我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